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一、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流程 

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应充分了解事故简要案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商榷委托事项和鉴定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一)确定事故车辆的惟惟一性标识

  1. 鉴定过程中对于机动车应对照其行駛证相关信息核对事故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拍摄并记录事故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该车的惟一性标识。

  2. 鉴定过程中对于非机动车应对照其车辆公安查询信息核对事故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架钢印号及电机号,拍摄并记录事故车辆的车架钢印号作为该车的惟一性标识。

(二)现场勘验步骤

根据事故的碰撞形态,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对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传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轮胎、刮水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及功能情况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对事故车辆外观进行拍摄时,应遵循正面→左面→后面→右面、先上面后下面的逆时针先上后下的方法。

(三)记录鉴定勘验情况

  1. 及时记录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地点、路面环境等相关情况。

  2. 及时记录鉴定过程中勘验设备及编号、鉴定方法及编号、事故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参数、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传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轮胎、刮水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及功能情况。

(四)照相

事故车辆鉴定时应同时使用数码照相,对于整车应有整车照;对于局部损坏应有部位照,对于细微损坏应有细目照(粘贴比例尺)。

(五)鉴定意见

  1. 根据事故车辆鉴定情况,因故不能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的,可以说明原因,出具退卷说明。

  2. 根据事故车辆鉴定情况,能通过分析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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