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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范围: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车辆火灾鉴定);交通司法鉴定:事故损失鉴定、机动车价格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限乙醇);图像鉴定:图像处理、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 2、鉴定流程: 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鉴定申请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告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法对委托人(鉴定申请人)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并因此影响鉴定结果、给委托人(鉴定申请人)带来不利后果,由委托人(鉴定申请人)负责。 二、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四、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五、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六、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八、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九、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一、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二、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至于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办案机关根据办案结果决定。因此,可能存在鉴定申请人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问题。 十三、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因出庭质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承担,不包含在本次收取的鉴定费用中。 告知方:山东金光司法鉴定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