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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

时间:2018-12-06     【转载】

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 司法鉴定援助范围

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因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需司法鉴定维护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不法伤害或因工致残需司法鉴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因见义勇为行为需司法鉴定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 代为提出申请的范围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 公民申诉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7.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8.经济困难证明

9.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0.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1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 援助标准和援助数量

12.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正常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收全部费用。

13.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办理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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