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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2.5事故

时间:2018-12-06     【转载】

    2011年2月5日15时许,青岛市市南区驾驶人刘某驾驶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鲁B65566号金龙大型客车(核载39人,实载34人,其中香港籍游客32人),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济南方向58KM+110M处时,驶入右侧沟内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5名香港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吴鹏飞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山东省公安厅秦黎副厅长在交管局石学鹏副局长的陪同下,赶赴青岛胶州市亲自指导“2 .5”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几大新闻媒体都对本事故进行了相关报道。

    事故发生时正值辛卯年农历春节,应是万家灯火,合家团聚,温馨又祥和的喜庆日子,而自香港远道而来的旅客们却遭遇了这起意外事故。虽然在交警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下,香港旅客们得到了积极的治疗和妥善的安置,但群众情绪很不稳定,急迫的要求彻查本次事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查清本次事故,还原事故真相,稳定群众情绪,维护内陆地区同香港特区长久以来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成为当下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务。
    2011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四,我所受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路支队青岛大队的委托,对本起事故肇事车辆鲁B65566的制动、转向装置技术状况及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工作。虽然正值春节假期,但是我所鉴定专家深知这起事故的严重性,受案后立即成立以耿光太、吴京斌两位专家为首的事故调研组,放弃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本次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经过仔细的现场复核、专业的车辆技术检验和严密的科学技术分析,我们对鲁B65566号金龙大型客车辆的制动、转向装置技术状况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并得出肇事车辆事故时的形式速度为105 ~114km/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节第七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肇事车辆鲁B65566号金龙大型客车在高速上行驶的最高时速应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可以认为,超速行驶是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011年2月8日,我们将本起事故肇事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到了办案民警的手中。经调查询问,肇事大客车驾驶员系因疲劳驾驶、个人情绪因素和超速驾驶,才导致了这起严重事故的发生。在交警部门办案民警的积极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判定均表示认可。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我所专家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得到委托方交警部门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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